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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抚州市慈善总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和有关团体自愿参加组成的,并经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以为民解困,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为目的,充分利用社会捐赠的善款(物),开展公益性社会救助活动,促进社会平等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本会接受义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抚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以团体会员名义加入江西省慈善总会,接受其业务指导。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迎宾大道5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抚慰在抗灾救灾中牺牲和伤残人员及家属。 (三)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优抚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四)加强同其他公益慈善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社会组织提供帮助和服务; (五)加强慈善宣传,培育慈善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慈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典型事迹,表彰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适合抚州实际情况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七)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服务的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建立健全志愿者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志愿服务记录、激励嘉许等制度,推动慈善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八)反映各界慈善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合法权益;为制定慈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六)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 (八)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和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8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一条 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自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为了强化资产管理,做到资产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公开透明,慈善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及重大项目开支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政府、捐赠人和社会监督,接受社会会计事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抚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